再审申请人刁**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刁**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两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而涉案房屋是再审申请人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取得的,一直居住至今,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原因是沈阳凯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单方过错导致的。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