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责令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刘**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和平村下洼子屯的农民,在本村合法承包集体土地808平方米。因涉及征收,刘**一直未能足额领取补偿款,故刘**多次通过信访、申请政府协调的方式反映相关情况,后经由信访从新城乡人民政府得知,其已经将相关征收补偿款足额发放给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但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并未向刘**补发,且对该问题新城乡人民政府告知刘**应当经由诉讼解决,...(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