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山东龙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齐某1,另案处理)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鑫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石某1,另处)合股经营鑫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龙某公司占70%股份,原南大港鑫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占30%股份。后龙某公司委派蒋**到鑫源公司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份,鑫源公司以煤焦油作为原料提炼柴油,共购进煤焦油29330吨(现还剩余库存700吨),经计算共加工煤焦油28630吨。该公司在提炼过程中,每提炼一吨煤焦油,产生污...(本文书还有9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