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93年7月**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南京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财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作为驾驶人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李*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28258.59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7日6时30分,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的重型自卸...(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