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卡其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8月18日至19日,漯河市持续暴雨,造成我公司厂区受涝,库存货物严重受损,我们及时向被告报案。双方清点后,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现根据评估报告,我方损失共计2908300.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我方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接到报案后,我们双方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清点,根据原告提供的财务报表,我们委托了民太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原材料和成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总价值共计208654.17元。减去10%的免赔率,我们同意在此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他如半成品及包装物、常乡豫材料等不属保险范围内的,我方不予赔偿。再者,对办公用品,事发后,原告没有提出损坏,现在单方鉴定,我们怀疑其真实性,不同意赔偿。对于因不能销售被销毁的产品,我们没有清点确认,不予赔偿。最后,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因...(本文书还有4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