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邱*冒用张某真的居民身份证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庆平路**号“永安旅馆”**房间进行登记住宿。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接到亳州市谯城区薛*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报案材料后依法受理,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张某真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证据保全。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邱*,邱*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捺指印,办案民警在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予以注明。同日,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进行行政处罚审批。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以邱*冒用居民身份证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谯公(薛*)行罚决字(2017)第a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邱*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7年10月18日...(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