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肖振亮独任审理,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2013年8月15日,被告景**我借现将105000元,保证在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拒绝还款,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5000元、逾期利息4948.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景*辩称,借款的事实认可。但是之间我给原告还过70000元,一笔40000元、一笔30000元,除了这归还的70000元其余未还金额我都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