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郭**、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振亮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之间,被告分六次从原告处购买中工下水裤、拉链牛仔服、涤棉服等物品,货款共计12342元,被告在前付有限凭证上签字确认。后原告索要多次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342元、利息421.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辩称,原告起诉的货是我拿的,我也认可。但是2012年7月15日原告拿了我127套雨衣,每件27元;2012年7月13日我付了6390元的转账支票给原告;2013年3月4日原告拿了...(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