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原告吴**代理人提出,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亦应为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当庭予以驳回,理由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源政文【2013】42号批复是否合法,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与此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吴**如对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存在异议,可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解决。
本院认为,(一)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城中村改造,目的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符合该村绝大部分村民利益,属于该村公益事业,原告吴**主张该村城中村改造不属于公益事业的理由不能成立。《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给予补偿”。根据该项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具有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权限。《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开发改造的城中村,应先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本文书还有1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