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博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鹭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鹭公司委托代理人段**、被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吴**、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刘**、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博鹭公司与河南宏大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简称宏大公司)生产经营地相同、且共用生产车间及车间管理人员,博鹭公司与包括张**在内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实际生产工作中,博鹭公司以宏大公司的名义组织职工生产,因此造成张**对用工主体的错误认知,误以为宏大公司为其用人单位。2013年10月28日晚,张**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受伤,在与宏大公司就赔偿事宜调解无果后,张**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