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袁*某在担任新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站副站长期间,未按照《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备案登记。2011年7月20日,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的新乡市九鼎美庐工地**号楼物料提升机在没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河南省建筑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项内容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为其核发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致使2012年3月14日该提升机在无物料提升机操作证人员的操作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两名施工人员死亡。
2、被告人袁*某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任职建筑工程管理处安全监督站负责人并负责基坑支护工程专家论证意见会的组织、召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建筑企业“专家论证费”(袁*某本人没有专家资格),合计金额22500元。
公诉机关要求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