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陈**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陈**曾以福清市三山万家惠磁砖店(以下简称“三山瓷砖店”)为原告提起诉讼,后该店在诉讼期间被注销,陈**方才再次起诉。三山磁砖店是由陈**、李**、林传飞合伙经营,在该店主体不存在后,应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未追加上述二人为原告参诉,属于违法。其次,陈**虽在四张送货单上签字,但仅能证明陈**送到陈**家的磁砖总价为44651元,不能证明这些磁砖均合格并...(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