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任**、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老颜集乡闫道口村西头经营一家饭店。2017年11月16日晚,因原告的亲家盖房子,原告及其儿子一直给其亲家帮忙,原告的亲家便请原告及其儿子和包工头在被告经营的饭店内吃饭。2017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声称自家的油锯丢失了,便诬陷说是原告偷走的,原告说其没有拿,但被告一直坚称是原...(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