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诉被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了东塔镇果园村余家埔滩子的耕地1.24亩,2006年在该地上培育栽植了柳*,2017年4月灵武市实施南二环西延伸段小水沟疏浚治理工程,征用果园村**号**队部分农。
户的土地,原告的土地在该范围之内。被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2015)101号文件,灵武市《关于印发<灵武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农户土地以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原告按政府规定领取了1.24亩的土地补偿费37730元。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告同灵武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宁夏五联分公司对该地段的...(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