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苏**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瑞佰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石家庄新干线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第0056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负有支付全部购车款的先履行义务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1.从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被申请人交车后申请人才付余款。合同约定余款通过银行个人按揭解决。由于个人按揭业务要经过银行内部审批流程,能否获得审批以及审批和放款时限均无法确定,但是双方对于余款支付并没有明确的时间约定和替代方案。事实是:申请人支付首付款后第4日被申请人即交付了汽车,而按揭贷款在当月27日才审批完毕。从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本文书还有1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