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证实陈*,男,197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2、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新乡县公安局押清单一份,证实扣押在案的银行卡六张、原子印章一枚。
4、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5年12月15日陈*被抓获。
5、学府名门销售情况一份,证实学府名门销售房屋情况,并证实销售人员每出售一套房屋都需要向陈*汇报,并以此结算佣金和提成。
6、涉案房屋照片,证实房屋情况。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手续,证实2008年陈*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取保候审一年。
8、新乡县公安局出具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陈*于2015年10月2日在逃,于2015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塞纳河...(本文书还有2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