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滕**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华保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人民币31,759.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435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7,944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600元、医疗辅助费1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前款由被告华保上海公司在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滕**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