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徐**、徐**、徐**、徐**、徐**、徐**、徐**、徐**与被告连云港市**********、被告连云港市******、被告连云港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
被告石桥镇政府辩称,1、涉案水库不在政府管理范围内,根据连云港市中小水库管理办法,政府对小型水库没有管理职权;2、原告陈述政府取土导致路面严重破坏,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系溺水死亡与路面无关;3、原告要求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没有法律依据,在水库中取土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库区内取土要设立警示标志,没有依据;4、受害人的监护人对此有过错责任,受害人已80多岁,本身行动不便,从村庄到水库有距离,受害人本身患有痴呆症,原告自身也要承担责任。
被告赣榆水利局辩称,1、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2、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水资源管理,非一般民法意义上的管理人;3、涉案水库不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