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惠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黑民终字第3280号民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38593.88元;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本金38593.88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分计算,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5年,被告因建设华夏学院银河6#等工程需要用钢材,购买了原告钢材,拖欠原告钢材款38593.88元。为此,被告于2007年11月给原告出具了还款��划,分期还款。如不履行,...(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