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豫兴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承包郑州市第一中学新郑*区3号宿舍楼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分包给史金周,史金周把框架部分分包给了史金伦,由张玉强负责该工地的木工组、钢筋组及打灰组。经案外人遆好玺的介绍,遆好岭于2012年3月下旬到上述工地木工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豫兴有限公司也未为遆好岭缴纳工伤保险费。2012年4月26日,遆好岭在工地施工期间途经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的施工工地旁时,被从永兴公司承建的楼房上坠落的脚手架钢管砸中头部。遆好岭因此向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兴公司承担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责任。新郑*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该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遆好岭先被送往新郑*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情较重于当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5天,支付医疗费57145.68元。遆好岭被诊断为: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脑挫裂伤等,长期医嘱单显示遆好岭在该院住院期间需二人陪护。2012年5月31日,遆好岭转入位于开封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9天,支付医疗费32644.49元,长期医嘱单显示遆好岭在该院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2012年10月17日,遆好岭遵医嘱购买轮椅一张,支付费用800元。经司法鉴定,遆好岭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
新郑*院认为:永兴公司对...(本文书还有5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