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宁跃辉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原审第三人高*、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跃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跃辉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付**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歪曲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其判决错误。本案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刘**、高*转让股权以报纸公告的方式向各股东送达,公告时间是2017年10月26日,该公告发布时跃辉公司股东之一的刘**在美国留学,不可能知晓该份公告,而且刘**开庭之前通过其他途径知晓此事后,也表达了愿意购买刘**、高*股权的意愿,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寄自美国的材料。作为刘**祖父、祖母的刘**、高*是知晓刘**留学事实的,二人枉顾此事实,转让股权给付**,侵犯了股东刘**的优先购买权,况且也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一审判决认定刘**、高*已向跃辉公司和其他股东发挂号信的行为和再发公告的行为即是穷尽了送达方式,显然违背客观事实,因股东刘**不在国内的情况下其不可能收到挂号信同时也不可能看到公...(本文书还有5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