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5年10月**日出生,汉族,干*,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因与被上诉人刘**、王**、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关于由平安保险在商业保险合同第三者保险项下赔偿刘**医疗费83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的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判令平安保险在商业保险合同第三者保险项下赔偿刘**医疗费83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首先,公安交警部...(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