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张**与被告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平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余**的委托代理人蒋**及被告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被告双方都同意二个月调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张**诉称:2012年12月30日16时,被告余**驾驶豫r******号劲炫牌小轿车,由西往东行沿老河口市半秦*直行,行至竹林桥镇范冲张洼路口处,将车驶下路右,造成将路外路肩上做养护工作的陈**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余**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被告人余**支付医疗费999元、丧葬费17589.5元、死亡赔偿金416800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457388.5元。其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以上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余**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1、受害人陈**居民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受害人陈**的个人信息,1990年1月**日生,死亡时为22岁;
2、原告陈...(本文书还有6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