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保临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屈**、原审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保临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少承担误工费人民币6,288.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改判少承担残疾赔偿金48,461.28元。事实和理由:1、误工费应该按照收入减损计算,而不应按照最低工资计算;2、屈**是农村户口,一审根据村委会证明适用城镇标准赔偿是错误的。
屈**辩称:不同意安保临沂公司的上诉主张。关于误工费,其要求按上海市最低工资计算,是法定通常计算方法;屈**单位所在区的非农比例达到了三分之二,他当时住在厂区宿舍,村委会就是厂区所在地村委会。
赵**述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159,094.60元、住...(本文书还有4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