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吕**刑满释放后,纠集其狱友在郑州市一赌场内以看场、放高利贷为经济来源,逐步成立了其组织团伙,同时继续网罗*员参与其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行要债、替人出头打架、寻衅滋事以树立自己在村里及附近村庄村民中的强势地位,经常携带刀具、枪支威胁、恐吓、伤害他人,干扰村委会选举,声势逐渐壮大,形成了以吕**为首,李*、王**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7年3月份的一天,吕**以其在新乡县七里营镇承包的书春酒店为组织活动聚点,李*、王**、侯**、马**、杨**、叶**、刘**、张*、周**、王*、荆**等陆续加入该组织。吕**作为该犯罪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向团伙成员制定了“出去办事要汇报,办完事要向吕**回话,在外所得财物交给吕**,由该吕*一安排分配”等组织规定。为该组织成员提供日常开销、行动方法、活动聚集地,开始在新乡县及周*地区大肆进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一人重伤,多人受伤,在七里营镇及周*地区造成了极坏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xx、杜xx、张xx、丁xx的陈述及证人韩x、崔xx、吕xx、吕xx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吕**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被告人吕**、王**、刘**、周**、王*、侯**、荆**均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相一致。
(二)2007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吕**因琐事指示被告人侯**与马广照(在逃)、李*(在逃)、杨**(在逃)、叶**(在逃)打砸新乡县欣欣浴池,但被告人侯**与马广照、李*、杨**、叶**误砸新乡县小冀镇商城飞天歌舞厅,将该舞厅打砸后将被害人赵xx打致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吕**赔偿被害人赵xx各种经济损失20000元,双方对民事部分,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飞天歌舞厅被砸及...(本文书还有7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