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林*返还拖欠陈**的购买瓷砖货款31109元;2.本案诉讼费由林*负担。事实和理由:林*因修建位于福清市的自家房屋需要,多次向陈**开办的福清市三山万家惠瓷砖店购买瓷砖、别**、填缝剂等,货款共计41109元,林*支付1万元后,余下货款31109元未支付。陈**开办的瓷砖店已于2017年4月6日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陈**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林*辩称,我尚欠陈**货款31109元是事实,但陈**提供的瓷砖填缝剂质量有问题,我买的是黑色的填缝剂,涂*(约一个月)后变成白色,且瓷砖施工凹凸不平,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施工...(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