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沪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潘*琴投资损失人民币25,770.64元。判决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故潘*琴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依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和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本文书还有4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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