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鹭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诉称:2009年1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经营循环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经营周*。合同约定,申请借款有效期限为36个月,但单笔贷款的最高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为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等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0-50%,被告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若被告未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有权加收...(本文书还有1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