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乌兰浩特分行)诉被告王*、杜**、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乌兰浩特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杜**、被告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乌兰浩特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杜**、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消防字569号]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2、要求被告王*、杜**偿还借款本金433949.89元,以及截止至2018年3月4日的利息11765.38元、罚息937.69元,并自2018年3月4日起...(本文书还有3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