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高起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起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予以受理。2013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吴*、张*,被告高起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对《光芒》、《dearjane》等309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2013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并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放映进行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像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高起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由被告高起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50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138.7元(包括公证费1250.00元、律师费3000.00元、取证消费290.00元、其他合理开支598.70元),共计159638.70元;3、由被告高起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第一,关于侵权的问题,我们买点歌器时,点歌器里就存有歌曲,原告方说的309首歌有些可能有,但是没有确认过;第二,赔偿数额太高,我方不赔偿。
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高起点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音集协承担159638.70元的损失?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dvd光盘和音像作品著作权人名单、《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dvd光盘、《擦肩而过》dvd光盘、《爱的奉献》dvd光盘,欲证明涉案音像作品的权利人情况;
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4、455、456、458、459、460、461、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4、475号和(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本文书还有8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