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被告污水厂对原告郑**、常**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死亡地点不明确,没有显示;对证据3均没有村委会主任签字,其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4是排桥的照片,不是污水处理厂排水口的照片;对证据5、6提出异议,认为两个证人均不在现场,证人郑*说当天是大风,但原告说是天阴路滑明显矛盾。被告环保局对原告郑**、常**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没有村委会主任签字,其内容不认可;对证据4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6和污水处理厂的质证意见相同,且认为被告环保局不是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而是住建局。被告水**对原告郑**、常**提供的证据,同意污水处理厂和环保局的质证意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王**政府同意被告污水厂、被告环保局、被告水**的质证意见,同时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郑*婷确切的死亡地点,不能证明被告王**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反而证明了该涉案排渠是众所周*的旱渠,不能证明被告王**政府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政府...(本文书还有3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