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襄阳人家快餐店(下称“襄阳人家快餐店”)与被申请人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襄阳人家快餐店称,厦思劳仲案(2018)49号裁决书认定法律关系及事实错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一)、(三)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李**上班地点是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五里1号之十七号店面,而该店面根本就不是襄阳人家快餐店在经营。襄阳人家快餐店经营地址是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五里1号之二十一号店面,十七号店面经营主体是“厦门市思明区贵缘心小吃店”。李**也明确陈述在店里看到过“厦门市思明区贵缘心小吃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见其也明知该店面的经营主体“厦门市思明区贵缘心小吃店”,因而是与该店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襄阳人家快餐店。因此,裁决是在没有任何证据事实的基础错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应该追加十七号店...(本文书还有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