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赫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赫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胜华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宏邦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松江法院)(2016)沪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赫宣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松江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对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号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且没有进行张贴公告进行公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赫宣公司与宏邦公司在2015年1月12日就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号**幢**层**室(以下称系争房屋)签订了《租赁协议》,而胜华公司与宏邦公司的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是2016年1月8日,赫宣公司与宏邦公司就系争房屋的租赁关系成立在...(本文书还有3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