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泉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泉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泉州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渝0152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物业公司证明、居委会证明、村委会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应由经办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能采信。且周**在一审中的陈述与证明内容不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周**随其子居住在城镇,也不能认定周**长期打工,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不应支持;2、周**存在重大挂床嫌疑,上诉人申请对此进行鉴定;2017年2月16日后为挂床治疗,费用清单载明临时陪伴床位是19天,只认可19天的护理费;3、周**由其女婿何建友护理85天证据不充分,护理费应按照100元/天计算;5、...(本文书还有5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