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8.8万元(计算方式: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两被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还清97万元借款本金之日止,对未还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四、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将100万元借款转给被告甘**,同日被告甘**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本文书还有2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