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鼎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损理赔款2090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韩**是豫a×××××轿车车主,2016年5月12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保险金额为81659元,含不计免赔。2016年11月16日,xx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新乡市××与××路交叉口北口与高大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