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茹**与被告霍**、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113.0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1日18时许,霍**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新中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茹**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新公交认字(2016)第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92909.21元,经临床诊断造成:...(本文书还有2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