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鼎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民和县人民法院(2018)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45万元是被上诉人替上诉人偿还给马**、韩**的借款,应当由上诉人返还给被上诉人,证据不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马**自认其与马占海、马占海父母间的90万元钱款的性质是向马占海家的借��,后来退还了30万元,本案涉及的45万元是该90万元借款中的一部分,一审对该事实视而不见。第二,本案涉及的300万元系被上诉人向...(本文书还有2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