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海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傅**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3日裁定本案转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2年4月12日,被告傅**向原告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2012年7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迄今为止,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本文书还有1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