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西藏乐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藏乐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西藏乐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马**支付借款104000元,利息24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4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7年11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款,并要求被告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但被告却在借条上凭空书写”此款刘*在2016年9月还了陆万元”,原、被告因...(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