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单增平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增平措经本院合法传唤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10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28日共向原告借款63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1月4日和12月初还清,但至今被告仅还了13000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单增平措缺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旦增平措缺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