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的确定之日为2015年9月28日。在死刑缓刑考验期间,该犯没有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共获表扬奖励二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本文书还有2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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