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青海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青海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5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日,马占海从中撮合,用原告马**的奶粉厂厂房和被告金鼎公司新开发的铺面进行置换,每平方米优惠3000元,按1000平方米计算,共计优惠300万元,按照马占海和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魏*峰的要求,原告向马占海之父马**出具了原法定代表人魏*峰书写的,金额为170万元和13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该两张借条,均由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魏*峰书写,由马**签名并按印。同年5月13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马占海之母韩**账户汇款60万元,2014年12月11日,马**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马**出借15万元,原告实际给付马**、韩*...(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