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郑州市劳动就业培训学校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冯**,被告郑州市劳动就业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被告于2009年6月26日以学校缺少流动资金,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刘*借给学校(李**)现金贰拾万元整,经手人徐桂英,并加盖有郑州市劳动就业培训学校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26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学校经营不好为由一直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本文书还有1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