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与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法定代理人王*2、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被告成年的抚养费,共计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2与被告杨*于2013年9月28日协议离婚,并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原告王*1一直由父亲王*2抚养,被告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离婚开始的抚养费,遂引起本案诉讼。
被告杨*辩称,1、被告杨*不是抚养费承担的主体。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离婚后孩子由男方王*2抚养,抚养费由男方王*2自理。2、离婚后原告王*1一直...(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