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2017年8月14日,科利达公司与远通公司签订《钻井工程承包合同书》,由远通公司向科利达公司发包远参1井钻井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作业内容、合同期限及承包工期、合同价款、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二、井深2700米的40%为1080米,科利达公司施工已完成井深1234米及施工费每米800元;三、2017年8月18日远通公司转账预付科利达公司30万元,2017年9月14日远通公司支付吴*东39万元,2017年10月10日远通公司支付吴*东40万元,2017年10月25日远通公司支付科利达公司24.8万元,2017年11月20日远通公司支付科利达公司工人工资16.8万元;四、2017年9月14日,科利达公司出具申请及授权委托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争议的是:一、远通公司应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本文书还有3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