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不服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5月2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5月2日,被告省政府针对原告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8〕苏行复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驳回决定》)。
原告王**诉称:一、65号《驳回决定》认定部分事实错误。2018年3月6日,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5年第3批次(13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5〕5012号,以下简称5012号用地批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65号《驳回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6、7月,包*原告家庭承包地在内的数百亩土地被人强行圈占,无法耕种,后听说被圈占...(本文书还有3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