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顾**立即支付吴**羽绒面料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与理由:顾**长期向吴**购买羽绒面料,2016年11月23日经双方结算,顾**出具欠条一份交吴**收执确认结欠吴**羽绒面料款160,000元。结欠后,顾**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
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顾**因需向吴**购买羽绒面料。2016...(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