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滨海****************诉被告天津市亚********、高**、范**、李**、禹**、天津市宇*********、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支行(以下简称滨海农商银行西青支行)诉被告天津市亚鑫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鑫丰公司)、高**、范**、李**、禹**、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海农商银行西青支行委托代理人杨**、张**,被告亚鑫丰公司、高**、范**、李**、禹**、宇盛公司、李**、李*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滨海农商银行西青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亚鑫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50000元;2、被告亚鑫丰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775984.25元;3、被告亚鑫丰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20日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被告高**、范**、李**、禹**、宇盛公司对被告亚鑫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李**、李*、禹**提供的由李**、禹**共有的坐落于静海区团泊新城...(本文书还有4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