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大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6月19日,李**购买大竹县竹阳建设路一品新筑**幢**单元**号住房一套,并与开发商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2007年2月27日李**与原告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合同,将产权转让给原告。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执裁字2号裁定书认为,该房屋产权转让合同属有效合同。2018年1月4日,原告收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该房屋将用于第三人陈**(原告的弟弟)抵偿债务,原告才知道陈**于2015年私自变更该房产权。原告以被告未认真审查购房合...(本文书还有601字未显示)